超级肉夹馍:超级定位,还是超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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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的朋友圈被“超级肉夹馍”刷屏了:
不得不说,作为中式餐饮的泰山北斗,西贝的一举一动都吸引着同行的眼光,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起着风向标的作用。
西贝的定位是西北菜,所以,前些年西贝一度改名叫“西贝西北菜”。
肉夹馍嘛,不用说,是西北菜的“灵魂产品”之一,这几年在新餐饮的浪潮下被发扬光大了,远的有火爆纽约帝国大厦的“西安名吃”,老板Jason不仅靠肉夹馍俘虏了美国人的胃,还被维密超模倒追(顺便透露一下,小编的英文名也叫Jason
小编曾听说,西贝并非没有意识到肉夹馍是西北菜中的一个宝贝,只是已经有“西少爷”风头在先,西贝还是想多给后生一些机会。但情怀归情怀,市场归市场,西贝最终还是冲入了肉夹馍的战场,并且是高调冲入。
这年头餐饮人最喜欢谈的是“定位”,西贝曾经分别请过特劳特和里斯伙伴中国做定位,分别定位为『西北民间菜』和『西北菜』,效果皆不理想,后来还是回归“西贝莜面村”。大到品牌,小到产品,都需要有个响亮的定位,“进入心智”嘛,艾·里斯和杰克·特劳特在《定位》一书中这么写:
进入心智的捷径
成为第一,是进入心智的捷径。
问自己几个简单问题就能证明这一原理的有效性。
第一位单独驾驶飞机横越北大西洋的人是谁?
查尔斯·林德伯格(Charles Lindbergh),对吧?
那么,第二位单独驾驶飞机横越北大西洋的人是谁?
不那么好回答了吧?
第一位在月球漫步的是谁?
当然是阿姆斯特朗了。
第二位是谁呢?
世界第一高峰的名字叫什么?
喜马拉雅山的珠穆朗玛峰,对吧?
世界第二高峰的名字叫什么?
你的初恋情人的名字叫什么?你的第二位情人的名字呢?
第一人、第一高峰、第一家占据你心智的公司名称很难从记忆中抹掉。
小编想,西贝的营销部老大肯定也在苦苦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个把肉夹馍年轻化、品牌化的是谁?
西少爷肉夹馍。
咱堂堂西贝,不能做老二啊?怎么办?
一拍大腿:超级肉夹馍啊!
老大被自己的智慧惊呆了,多么准确的定位!你想吃肉夹馍?去西少爷,你想吃超级肉夹馍?来西贝啊!就这么干了!
(以上纯属小编瞎猜的,说不好这个定位是花了大价钱请定位“砖家”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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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鹅,老大您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吗?
《广告法》条文摘录
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经小编查询,以下都是陷阱:
与“级/极”有关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
高级、超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
终极、极致。
违反之后怎办?喏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 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 ……
最后一个问题:从照片看,这个“超级肉夹馍”应该是西贝放置于店铺的一个招牌,这属于广告吗?
答案是肯定的。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换言之,不一定要上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牌、地铁广告,店铺内的宣传、菜单,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全都属于广告,归广告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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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孔不入的职业打假人成了餐饮老板的噩梦,“阿扎里”们目光敏锐,无孔不入,餐饮企业稍不留神就会中招,接下来就是无穷无尽的讹诈和麻烦。
据统计,职业打假人投诉最多、最准的就是广告语中的极限词,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只要投诉查实,罚款金额最低20万,最高100万,西贝的大本营北京,正是职业打假人最集中、出没最频繁的区域之一,西贝作为行业领导品牌,受到的关注一定也是行业内最高的(希望“阿扎里”没有关注本号)。
因此,小编在这里给西贝和诸位餐饮老板提个醒,注意您的广告语,千万不要让超级定位变成超级陷阱。
不知道哪些是陷阱?请在公众号内回复“广告审核”(不是本文下方留言),提取法务君呕心沥血制作的《餐饮行业广告审核指引》,为您的经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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